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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在采购项目经费中列支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26-05-11   浏览次数:

各单位、部门:

2026年4月3日,江苏省财政厅印发《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费用管理的通知》,明确规定:自2026年5月11日起,非集采机构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,评审费由采购人支付,不得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支付,严禁将专家评审费转嫁给代理机构或中标、成交供应商;专家评审费应当在项目评审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专家。

为落实江苏省财政厅要求,保障政府采购项目正常推进,参照其他省属高校做法,经与财务处沟通,并报校领导同意,决定自2026511日起,对1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(集采机构实施的项目除外),由项目负责人和经费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在项目评审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,按照《关于规范江苏省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的通知》要求从采购项目经费中列支专家评审费。

特此通知。

如需进一步了解政策信息,可与招标业务科联系,电话85866541。


附件:1.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费用管理的通知

      2. 关于规范江苏省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的通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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